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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施行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11 條
土地法施行前,業經辦竣土地登記之地區,在土地法施行後,於期限內換 發土地權利書狀,並編造土地登記總簿者,視為已依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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