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宗共有土地併同辦理共有物分割者,不以同一地段、同一登記機關為限 。
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 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 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