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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為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產業,指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
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
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
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
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
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
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
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
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
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為鼓勵產業永續發展,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或輔導企業推動下
列事項:
一、協助企業因應國際環保及安全衛生規範。
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與污染防治技術之發展及應用。
三、鼓勵企業提升能資源使用效率,應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及相關技
    術。
四、產製無毒害、少污染及相關降低環境負荷之產品。
前項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為促進企業善盡社會責任,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企業主動揭露
製程、產品、服務及其他永續發展相關環境資訊;企業表現優異者,得予
以表揚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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