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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辦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公發布)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申請書。負責人與營業管理人非同一人者,
    並應檢附營業場所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經查驗核可電子遊戲機主機板查驗申請表。
三、電子遊戲機名稱、相片、設置數量、操作過程說明書、製造廠名稱、
    設置平面圖及經濟部評鑑通過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電子遊戲機名稱,應與主機板一致。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復業登記或遷址,應檢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設立、變更或復業登記、遷址,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書面程序審查: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商業
    登記申請辦法、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及商業登記規費收
    費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書面實質審查: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
    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及本
    辦法規定審查。但營業場所或申請人有欠稅或欠繳罰鍰者,不予審查
    。
三、現場會勘:符合前二款規定者,由本局召集本府工務局、消防局、警
    察局、衛生局等相關機關勘查營業場所,並做成現場會勘記錄表;其
    有不符合規定之項目,除依法處分外,於未改善完成前,不予通過審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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