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435308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