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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
,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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