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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 修正)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財產之取得「依據法律規定」係指依其他法律規定
由國家取得其財產權;所稱「基於權力行使」係指國家基於公權力之行使
,經接收、沒收或征收而取得財產權;所稱「由於預算支出」係指依預算
撥款而營建或購置財產;所稱「由於接受捐贈」係指國內外以中華民國政
府為對象而捐贈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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