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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條例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市區道路,指下列規定而言:
一、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
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之經費,依下列各款籌措之:
一、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鄉 (鎮、市) 公所編列年度預算。
二、市區道路使用費。
三、依法徵收之工程受益費。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
五、私人或團體之捐獻。
六、上級機關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經費。
前項第二款市區道路使用費,應向使用市區道路設置管線或設施者收取;
其收費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汽車燃料使用費,由公路主管機關統一徵收;其分配比例,
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指下列規定而言:
一、連接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等。
二、道路之排水溝渠、護欄、涵洞、緣石、攔路石、擋土牆、路燈及屬於
    道路上各項標誌、號誌、管制設施、設備等。
三、迴車場、停車場、安全島、行道樹等。
四、無障礙設施。
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
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
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分別定之,並報內政
部備查。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 (鎮、市
) 公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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