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444926人
法規名稱: 環境基本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公發布)
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
以推動環境保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所稱環境,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
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
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
統等。
永續發展係指做到滿足當代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發展。
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
環境污染者、破壞者應對其所造成之環境危害或環境風險負責。
前項污染者、破壞者不存在或無法確知時,應由政府負責。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