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645207人
法規名稱: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本法所稱漁業,係指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業,及其附屬之加工、運銷業
。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之登記及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環境適合發展養殖漁業或現有魚塭集中區域
,得規劃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區;其設置及管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水產動植物涉及基因轉殖者,應完成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評估,始得推廣
利用;其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及繁、養殖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