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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國道、省道修建工程,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
行政區域部分之修建,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
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市道、區道之修建工程,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之修建
工程,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市
道、縣道,由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協商辦理。
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
分之管理,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
、市政府協商定之。
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
機關管理。但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得與中央公路主
管機關商定委託管理期限,將市道或縣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前項市道委託管理期限,以改制直轄市後三年為原則。
第二項委託程序、權利義務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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