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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
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
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因前項行為,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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