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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
非公務機關、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前二條之要求
、強制、扣留或複製行為不服者,得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主管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其行為;認為
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該聲明異議之人請求時,應將聲明異議之理由
製作紀錄交付之。
對於主管機關前項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
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
獨對第一項之行為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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