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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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