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 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 (市) 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 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第十五條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時, 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其編定結果,應通知土地所 有權人。 前項分區圖複印本,發交有關鄉 (鎮、市) 公所保管,隨時備供人民免費 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