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 時起算。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