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 第十條但書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所稱法定職務,指於下列 法規中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 一、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 二、自治條例。 三、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 四、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之委辦規則。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四款、第九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六條但書第五 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五款所稱無從識別特 定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 識該特定個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