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 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 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 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 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 報告其顛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