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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
、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
及發展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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