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430376人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
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