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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本法所稱製劑,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
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
。
前項成藥之分類、審核、固有成方製劑製售之申請、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
販賣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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