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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同業公會如下:
一、依工業團體法成立之工業同業公會及工業會。
二、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同業公會、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輸出業同
    業公會及聯合會、商業會。
三、依其他法規規定成立之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建築師公會、醫師公
    會、技師公會等職業團體。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指除前項外
其他依人民團體法或相關法律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事業團體。
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
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
三、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
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
五、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
六、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
七、違法後改正情形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計算事業之市場占有率時,應先審酌該事業及該相關市場之生產、銷售、
存貨、輸入及輸出值(量)之資料。
計算市場占有率所需之資料,得以主管機關調查所得資料或其他政府機關
記載資料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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