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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監督寺廟條例
(民國 18 年 12 月 07 日 公發布)
第 5 條
寺廟財產及法物,應向該管地方官署呈請登記。
第 6 條
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 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不論用何名稱,認為住持。但非中華民國人民,不 得為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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