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 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 ,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十 一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 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 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 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