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 以推動環境保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 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
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 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