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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下:
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
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會同縣 (市)
主管機關檢查。
前項授權之勞動檢查,應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並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指揮
監督。
勞動檢查機構之組織、員額設置基準,依受檢查事業單位之數量、地區特
性,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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