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 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