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得配合中央編列預算,辦理公共污水下水道完成地區內既有建築物之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之施作及更新。 污水下水道用戶應於前項排水設備施作及更新前,依下列規定留設空間。 但情形特殊,並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單側排水者:寬度至少七十五公分,且自原有地面線以下深度至少一 百五十公分範圍。 二、雙側排水者:寬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且自原有地面線以下深度至少 一百五十公分範圍。 依第一項施作之排水設備,經本局核准後,始得遷移。
設置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者,應檢附規劃圖說、設計圖說等資料,向本局 申請核准後,始得施工;工程完竣後,並應報請本局查驗合格。但本局自 行設置者,不在此限。 前項查驗不合格者,應於本局指定限期內改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