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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公發布)
本局得配合中央編列預算,辦理公共污水下水道完成地區內既有建築物之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之施作及更新。
污水下水道用戶應於前項排水設備施作及更新前,依下列規定留設空間。
但情形特殊,並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單側排水者:寬度至少七十五公分,且自原有地面線以下深度至少一
    百五十公分範圍。
二、雙側排水者:寬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且自原有地面線以下深度至少
    一百五十公分範圍。
依第一項施作之排水設備,經本局核准後,始得遷移。
設置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者,應檢附規劃圖說、設計圖說等資料,向本局
申請核准後,始得施工;工程完竣後,並應報請本局查驗合格。但本局自
行設置者,不在此限。
前項查驗不合格者,應於本局指定限期內改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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