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77600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民國 103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
使用道路設置下列各種設施時,應向本局申請許可:
一、電力(信)桿(塔)、變電櫃、郵筒、公共電話亭、停車收費設施、
    自來水救火栓、加壓設備及其他類似之公共設施。
二、電力(信)管、自來水管、雨(污)水管、瓦斯管、油管、電視電纜
    管、共同管道、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道、地下商場、地下停車場等設
    施。
三、高架道路下之倉庫、停車場及其他類似之設施。
四、輕便軌道及其附屬設施。
五、其他各種公私事業機構公共設施。
道路使用非以通行為目的者,應檢附計畫書等文件,先向本局申請取得使
用道路同意書,再向行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依前項規定申請之計畫書等文件及免取得使用道路同意書行為之認定,由
本局另定之。
違反本規則有關規定者,依市區道路條例、公路法、建築法、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處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