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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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