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53957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
,不在此限。
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
外,應同時為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