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雖經他造自認,行政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