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38820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