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954492人
法規名稱: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
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
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
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
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之移用。
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