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 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辦理 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 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