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459608人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
,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