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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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