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32414777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
、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
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