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35646570人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