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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合理分布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保障病
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
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
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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