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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基本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公發布)
各級政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
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
事業進行活動時,應自規劃階段納入環境保護理念,以生命週期為基礎,
促進清潔生產,預防及減少污染,節約資源,回收利用再生資源及其他有
益於減低環境負荷之原 (材) 料及勞務,以達永續發展之目的。
事業應有協助政府實施環境保護相關措施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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