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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直轄市、縣 (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備,合格後方
得發給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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