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44074人
法規名稱: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二家以上診所得於同一場所設置為聯合診所,使用共同設施,分別執行門
診業務;其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