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441744人
法規名稱: 外國人投資條例 (民國 86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投資、保障、限制及處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
前項投資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投資案件,應於其申請手續完備後一個月內核定之;牽
涉到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者,應於二個月內核定之。
投資人投資證券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