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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於合併前應退之稅捐,應
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受領。但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在合併時
另有協議,並已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者,從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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