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68111656人
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適當之公共場地,供飼主攜帶寵物活動
與使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