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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
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土地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應繳納書狀費,其費額由中央地政機關
定之。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
納登記費。
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
,免納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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