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955233人
法規名稱: 醫師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非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