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 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 ,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 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審 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 第一項所欠稅款,土地承受人得申請代繳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留完納 ;其屬代繳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