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處方上年、月、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藥名 、劑量、用法、醫師署名或蓋章等項;如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 確認後方得調劑。
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 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
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 添記調劑年、月、日,保存三年,含有麻醉或毒劇藥品者保存五年。如有 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詢問或請醫師更換之情事,並應予註明。